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一般的担保实践中,配偶一方为第三方作出担保承诺时,原则上无需得到对方的同意或签字确认。
然而,当此项担保涉及到的债务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时,则有必要取得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认可,否则便需得到未签字一方的事后明确承认。
尽管如此,担保终究是一种个体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相关法律责任往往需要由担保人本人独自承担。
但如若担保的初衷是为了满足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抑或是依据夫妻双方的整体意愿进行的,那么在此情况之下,担保将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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