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工程造价有哪些观点和误解
时间:2023-05-07 21:22:59 3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种观点是评估机构按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计算费用。原因是国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标准时,建设部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应当参照执行。对这一观点的误解在于:一是混淆了国家下达的建设工程定额标准和建设工程造价标准。二者的区别在于工程定额中包含工程利润,工程造价不应包含利润;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工程造价的计算标准”。实际上,国家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的计算标准,即工程造价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二种观点认为,成本是根据建筑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计算的。原因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算工程造价的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和建设工程实际造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实际上,工程定额“直接表示为各单位建安工程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数量和基价的标准值”,是“计价依据”。根据当地市场价格信息,如地面材料价格信息,按工程定额计算工程造价。这种观点还有一个误区,即只说明了计算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而没有说明工程造价的计算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成本是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不包括利润和税金,这些都是损失。原因是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支付标准约定明确,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同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有利于当事人的接受。但是,如果合同无效,承包人就不应按照无效合同获得利益,因此也不应在合同规定的工程款中获得利润。履行合同应缴纳税款,无效合同不履行导致承包人不能取得发包人缴纳的税款。这种观点认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在内的工程造价符合建设部的规定,但根据合同确定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是不恰当的。因为,如果合同约定后工程量发生变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也会相应发生变化;由于合同无效,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约定也会失效,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金额,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同时,认为“承包人无故不履行合同,不应得到发包人支付的税款”是不恰当的。既然合同已经履行,发包人已经获得了履行的利益,那么以“无效合同不履行”作为发包人不向承包人缴纳税款的依据,很难不合理。至于发包人是否应该向承包人纳税,关键是看承包人是否需要纳税:对于建设单位承包给承包人的工程,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承包人取得工程款,就应该向国家纳税(即营业税)以及其附加费),即使合同无效,发包人也应向承包人纳税;对于分包或分包工程,由于承包人已纳税,根据税法规定,分包人或分包人不需要纳税,则分包人或分包人不存在纳税问题获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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