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罪名不当的,可以变更罪名。
一、公诉人当庭变更起诉书的规定
第一,起诉书原则上是不允许变更的。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法律文书,类似于民事起诉中的起诉状,但绝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起诉状。如检察官只能根据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与相应的证据作出指控,且起诉书的撰写都有严格的格式要求。此外,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审判范围也只能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而进行,不能超越指控范围而进行审判。
第二,起诉书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作变更。包括追加起诉、变更起诉、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未提起公诉,包括漏罪或遗漏其他犯罪事实,从而向法院增加起诉指控的内容。追加起诉,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同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时,向法院追加起诉指控的内容。变更起诉,是指在审判中,检察人员发现起诉书中的部分内容,包括被告人的身份、指控事实、认定罪名、适用法律等存在错误或者不当时,向法院变更原起诉书的部分内容。此时,变更起诉书中必须说明原起诉书中已经变更的内容失效。
二、公诉机关起诉了不属其管辖范围的案件,法院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因此,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范围,也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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