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指控与法院确定的指控不一致
如果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指控与审判确定的指控不一致,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确定的罪名判决有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判决、裁定:(一)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被指控人依法被判有罪的,应当定罪;(二)指控事实清楚的,证据可靠、充分,指控与审判确定的指控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判确定的指控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依法认定被告无罪的,如果证据不足且不能判定被告有罪,则应通过判决宣告被告无罪,(五)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的,判决有罪或者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不予承认。
(6)被告人未满16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不受刑事处罚的,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经过追诉期限,不需要追诉的,或者特赦免除处罚的,终结审判。
(9)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终结审判;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确认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无罪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判决无罪,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如有必要,法院可以重新开庭并组织控辩双方就被告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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