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列举了非法经营食盐的刑罚规定,根据食盐数量和曾受行政处罚次数等因素,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和刑期。同时,对于单位犯罪和升格量刑也有相应的规定。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的参照点如下: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判处拘役或罚金刑罚。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4、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非法经营食盐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食盐罪是指在未经国家盐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食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该罪行属于危害国家利益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食盐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 个人犯本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食盐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2)非法经营食盐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十万元的;
(3)非法经营食盐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五十万元的;
2. 单位犯本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经营食盐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食盐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二百万元的;
(3)非法经营食盐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五十万元的;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食盐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食盐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食盐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经营食盐等犯罪受过刑罚的;
(b)曾因危害国家利益罪等其他犯罪受过刑罚的;
(c)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经营食盐等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食盐罪的量刑标准较为严格,对犯罪者的处罚力度较大。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数额、情节、认罪态度等。
总之,非法经营食盐罪是一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其量刑标准相对较为严格。对于犯罪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需要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再次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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