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立案之日起房产异议登记就延续一直有效吗
法院立案之日起房产异议登记就延续一直有效。
房产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限自登记机关将异议记载于登记簿之日起算,到规定的时间为止。《民法典》的规定是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是否起诉(说明其是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将是否“受理”作为判断异议登记效力的条件。如:申请人在十五日内起诉并被法院受理的,就不受十五日的限制,有效期限要待到案件审理结束(权利争议得到解决)之时。
二、房产异议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房产异议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异议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
(三)异议登记申请书;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房产异议登记费用有哪些
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住宅类优惠减半后为40元/件;非住宅类优惠减半后为275元/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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