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当事人的生育行为的确切发生地点为其现阶段实际生活的地方,则受制于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以现在的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为依据,依法对其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裁决;反之,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确实是在他或她原有的户籍所在地产生的,那么他(或她)的这个生育行为就将受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以当地的征收标准来做出征收决策;假如当事人的生育行为的产生当时并未被他或她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察觉到,那之后则由最先发现此种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当地的征收标准,来做出征收决定。
若该当事人已于某地被征收了社会抚养费,则不应因为相同之事由而在异地被再次征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全文5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