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方如何认定房屋建筑的质量保证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证范围和保证期内存在质量缺陷的,第7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为:
(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文件;
(2)房屋防水工程、卫生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外墙渗漏,为5年;
(3)采暖、制冷系统,为两个采暖、制冷周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两年;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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