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洛机动车登记信息变更备案收费标准是怎样
不收费
二、商洛机动车登记信息变更备案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三、商洛机动车登记信息变更备案申请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机动车所有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管辖区域等改变,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三)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变更联系地址同时变更管辖区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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