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待遇:
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定额补贴的方式进行报销。补贴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1000元;剖宫产1500元;多胎生育的在以上基础上每胎增加500元。
1、参保女职工生育的待遇: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产假津贴、营养补助费。
提供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或《病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生育证、《出生证、职工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2、参保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按第1款规定提供材料后按上述生育保险待遇进行支付。
3、参保女退休人员发生生育的,提供正常生育的材料,支付待遇:产前检查费、医疗费、生育营养费。
4、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内生育的待遇: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
(1)提供材料:提供第1款规定材料后,另须提供配偶未就业证明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男职工所在单位按正常程序申报后支付到男方。
5、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女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时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问题。
(1)支付内容: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产假津贴、营养补助费。
(2)经请示省社保局明确,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单位需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3)办理程序
①、如果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合同后生育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机构的,向原参保机构申请支付待遇。
②、如果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合同后,已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按个体人员参保缴费的,向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支付待遇。
③、提供材料:除提供本条第1款规定提供材料后,另须提供因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产检病历本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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