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求离婚,符合条件可以判离。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是仅仅以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若不符合准予离婚的其他条件,法院依然可以不予准许离婚。
对《民法典》中该条款的理解,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分居的起由问题。
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比如异地误工、自愿分居、感情不和等。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导致的分居。
二、分居的时间长度及持续性。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必须达到分居满两年,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
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应该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起计算。不能把前几次分居的时间简单相加。
三、分居的实质。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是指男、女双方间没有夫妻性生活。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其实质是指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相互不履行夫妻间性生活之义务。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要由证据来证明。由于分居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要证明夫妻间没有性生活满两年非常的困难。在一方坚决要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这种举证更是难上加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根据当地村委会、街道办、居委会等社会组织的证明,并结合其他材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加以认定。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真正符合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也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分居满两年,法院才能判决离婚。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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