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设立出口产品或者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按照国家外商投资方向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应当就下列事项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所需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公共设施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经批准后的设立审批作出了具体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外国投资者申请工商登记,应当在企业设立前向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登记。第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1份)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投资者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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