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众筹从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两类: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股权众筹。
无担保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
有担保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但这种模式国内到目前为止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二、根据运营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会籍式、凭证式、天-使式众筹。
会籍式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上熟人的介绍,投资人为了成为企业股东付出资金。凭证式众筹是企业为了融资,在互联网上出卖凭证,投资者通过投入资金买得凭证。该凭证式与企业的股权挂钩的,但是投资者不能成为股东。天-使式众筹是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得投资企业,投资者通过投入资金成为企业股东,这种投资往往要求回报率。
三、按照众筹的行为方式又可分为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是公募还是私募主要看如何界定其行为方式,我国股权众筹多被界定为私募的形式。
四、按照股权众筹的过程是否通过互联网进行,又可将股权众筹分为线上和线下股权众筹。
相关知识: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公司法》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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