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被称为哺乳期。在这段时间内,女方可以获得六个半月的产假,按照工资的八成发放。再延长期间,则按照工资的七成发放。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如果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被称为哺乳期。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哺 乳 期 工 资 按 原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几 十 发 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哺乳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按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放。因此,对于按原工资的百分之几十发放哺乳期工资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确有困难,无法按照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放哺乳期工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支付方式。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按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放哺乳期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支付加倍的工资报酬。
哺乳期是离婚后女方的一个重要阶段,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按照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放哺乳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确有困难,无法按照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放哺乳期工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支付方式。同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支付加倍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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