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条依照本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仪器被盗、丢失或毁坏而提醒。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汇票的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一百九十七条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声明后,应当裁定终止公示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声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文书无效的判决。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要求支付人支付。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报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票据遗失后申请公示的材料
证据文件通常包括票据复印件、背书人及其营业执照的背书证明、法定代表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明,以及银行收到的遗失和停止付款通知单(12天),以证明遗失票据的基本信息,申请人是持票人,申请人已向付款银行发出挂失和停止付款通知
III.向申请时付款的基层法院备案法院附件:公告申请公告申请
公告申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工作单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单位名称)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位:地址:邮政编码:诉讼事由:公告一票据种类:(仅限于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账单号码:3。面值:4。发行日期:5。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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