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产执行费交纳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7-23 09:51:48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拍卖房产执行费交纳标准如下: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院拍卖房产流程是怎样的

一、法院拍卖房产流程是怎样的

1、法院拍卖房产流程具体如下:

(1)拍卖房产流程中客户委托,拍卖行接受;

(2)鉴定与估价拍卖;

(3)拍卖房产底价的确定;

(4)确定拍卖日期;

(5)发布拍卖公告;

(6)审查竞买人资格;

(7)竞买人缴付保证金;

(8)组织拍卖会实施;

(9)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二、通过法院拍卖的房产,过户的所需材料是什么

通过法院拍卖的房产,过户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2、竞授人身份证明;

3、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拍卖款证明;

4、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原产权证书,人民法院在办案中未能收回原产权证的,需以法院名义发报公告作废;

6、若所拍卖的房地产是行政划拔、减免地价的,需提交用地补充协议和付清地款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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