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探讨:依据实际责任与因果关系
时间:2023-07-23 11:05:03 2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以审查证据的一般原则对引发交通事故的法律事实、过错等进行全面的法庭调查,如果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或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符,完全可以按照自己查明的事实、适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定案的依据,无需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侵权行为要如何归责

根据民法典原理,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典》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了该原则作为我国侵权法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过错推定是在某些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所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变通方式,它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免责,我国《民法典》第125-126条关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规定就是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的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在《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有明文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承担的责任原则。因此,适用此原则的前提必然是该侵权行为只能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且加害人的主观上不能有过错。对于此归责原则的适用,在《民法典》、“民通意见”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造成的损害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法律又未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平观念,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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