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户多宅的赔偿通常不依据户口,而是根据房屋的面积来进行计算。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保护。因此,在拆迁时,拆迁户只能得到一处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费等。
对于一户多宅的赔偿通常不依据户口,而是根据房屋的面积来进行计算。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保护,补偿包括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费等。
农 村 一 户 多 宅 如 何 补 偿 ?
农村一户多宅的补偿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一户多宅属于合法建筑,应得到适当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建筑以及不同的情况而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的特殊性以及地方政府的不同政策,一户多宅的补偿问题常常存在纠纷。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应根据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总的来说,农村一户多宅的补偿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策等因素。只有合理制定补偿标准,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农村一户多宅的补偿问题备受关注,但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策等因素,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全文9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