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允许加计扣除开发成本的20%(不含取得土地的地价款)以及10%的开发票费用。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解释为“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以上为扣除的基本规定,其中不含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税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全文3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