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因该公司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故李某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该公司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一天,李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和肇事方各承担50%的责任。经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肇事方赔偿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共计23万元整。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向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审核后认定为工伤。李某家属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李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同意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n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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