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受害方已经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并已获得赔偿情况下,可否再行主张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日前,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此给予了肯定的答案。
2005年6月20日,某广告公司职工钟某某在下班途中不幸死于交通事故。同年8月,其亲属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经法院调解,获得肇事者赔偿的各项损失147000元。同年10月10日,海安县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钟某某所受伤害属工伤。因广告公司未为钟某某申报工伤保险,亦未缴纳工伤保险费,钟某某的亲属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广告公司给予因钟某某工伤死亡而应享受的各项待遇,被裁决驳回后不服,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告公司辩称,钟某某死于交通事故,其亲属已获得肇事者的赔偿,所获赔偿数额超过工伤保险的待遇。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仅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主张赔偿。所以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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