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代表的作用既体现于法律的有关规定之中,又通过代表自身的工作得以反映出来。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时,从事代表工作愈积极主动,其作用则表现得愈加明显。代表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参与决策作用。法律赋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相当广泛而重要的权力,无论是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一府两院监督或对组成人员的任免,还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而这些决策性权力的实现,都是通过代表投票来完成的。代表对一项议案的表决态度,直接关系到这项议案的通过与否,关系到决策的后果。代表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进行各项决策性活动中的工作,反映了其参与决策的作用。
第二,监督协助作用。人大作为一个整体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力,是通过每一个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最后的决策行为来完成的。如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表决,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修改,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通过,实现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反映了代表的监督作用。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协助和监督密不可分,监督工作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协助作用。
第三,桥梁纽带作用。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作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选民,随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这就起到了连接决策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这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符合人民利益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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