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复[1996]12号【发布日期】1996-07-24【生效日期】1996-07-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6]12号
【发布日期】1996-07-24
【生效日期】1996-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法民字〔1980〕10号关于--非婚生子抚养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送材料和卷宗所载,--之子--前与--恋爱过程中致高怀孕,高于1979年1月23日生一男孩后即及时送给事先找妥的收养人--抚养,后--以“留后代”为由要求抚养,虽经--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归--抚养,但因生母--与收养人--均不同意,执行不通,而你院拟改变原判决。
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规定,处理这类案件,应以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从该案实际情况看,收养人--夫妇未生育子女,对所争之男孩从出生到现在已抚养一年多了,又有较好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应该承认此抚养关系和予以保护。至于--虽与此男孩有血缘关系,但孩子生父已死,生母为孩子利益着想,有权决定送人抚养,况且--家抚养条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改判由收养人--继续抚养为宜。对--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说服其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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