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执行由该级法院管辖
,以使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与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审判主体和执行主体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将国内仲裁的执行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财审[2006]7号)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本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p>
目前,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权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指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权,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执行管辖权
,许多地方对适用仲裁法的解释被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作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事实上,劳动争议仲裁和国内仲裁裁决是两种根本不同的仲裁类型,但仲裁只有两个词:国内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如果他们对裁决不满意,就不能再提起诉讼。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如果您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满意,您仍然可以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结束后,仍将由法院执行。根据上述差异,劳动争议仲裁的执行不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基层法院完全有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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