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效吗?如何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被告人在辩护期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法院不再审查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在辩护期间有正当理由不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排除障碍后十日内申请延期,为了保护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只能是本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就管辖权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他们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参与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和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因此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有权在
诉讼管辖权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然而,口头形式也应该被允许。异议书可以与答辩书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管辖异议书应当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案件受理前,应当首先审议管辖权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并对符合上述正式要求的管辖异议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作出书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被上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复议决定作出前,停止本案的实质性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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