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有如下规定: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不提出异议,应诉答辩的,视为被起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人民法院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答辩期满不答辩,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开庭前认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责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施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决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应诉、答辩并当庭审理后,发现案件违反一级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应当按照职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审查管辖权异议申请,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职权审查管辖权,根据司法解释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但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职权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复核。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应当按照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令已经作出并生效,无需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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