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打折酸奶变质消费者获3倍赔偿
时间:2023-06-07 17:04:10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超市里临期酸奶打折是常有的事。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临期酸奶时除了关注是否过期外,别忘了注意酸奶保存的温度。最近,消费者林先生的遭遇就是一个小教训。

10月18日下午,林先生在临桂县一家超市以打折后15元的价格买回了5盒某品牌酸奶,比原价便宜了7.5元。本以为买到实惠的林先生回到家后,把一盒酸奶打开给女儿喝。但女儿刚喝了一口就吐了出来,连声说酸奶有怪味。林先生于是将酸奶盒的塑料盖剪开一看,发现里面的酸奶已有部分凝固成颗粒状,闻上去还真有一股馊味。林先生查看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发现酸奶为2013年10月3日生产,保质期为18天,尚在保质期内。他又将另外4盒酸奶全部打开,发现也有2盒变质。林先生拿着购物小票及变质的酸奶到超市要求10倍赔偿。超市老板查看后表示:酸奶没有到保质期,愿意另换5盒酸奶而不予赔偿。几经交涉,超市始终不让步,最终林先生只好到县工商局投诉。

接到林先生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感到纳闷:酸奶未过保质期怎么会变质?于是到超市调查。调查中,执法人员在超市发现,由于冷柜中商品比较多,许多酸奶都被放在了冷柜外。超市工作人员称:这样将促销的酸奶放在冷藏柜外已有3天。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向超市老板指出:酸奶的保质期一般为18天,而且必须在2℃—6℃温度中保存。毫无疑问,长时间摆放在冷藏柜外面,临近保质期的酸奶所处的环境温度已远远超过了6℃,变质也就不可避免。对此超市老板无可辩驳,承认其对酸奶保存疏忽,愿意给林先生赔偿,并表示今后要特别重视酸奶的保存温度。

由于超市不重视食品的存放,导致酸奶变质,存在过错,属《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工商执法人员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成超市给予林先生购物款的3倍即45元赔偿。事实上,许多消费者在购买酸奶时只注意保质期,而忽略了商家的保存方式。因此,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酸奶时不仅要看保质期,更要注意保存的温度,不要图便宜盲目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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