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了进口橄榄油,因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生质疑,于是以欺诈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讨要十倍赔偿。
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态度
原告称包装上保质期不详
2010年1月12日,刘先生在北京某超市购买了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6桶,其中容量为750毫升单价为128元的橄榄油3桶,容量为500毫升单价为95元的橄榄油3桶,共计花费669元。
刘先生说,他在买回家后发现该橄榄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详。因为根据我国关于食品包装的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该按照年、月、日的方式进行标注,而该橄榄油采用的是国外的日期标注方式,即日、月、年。
刘先生认为,该超市销售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并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超市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超市返还购物款669元,并进行十倍赔偿6690元,并支付误工费800元。
被告说法
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
对此,被告超市的代理人上午表示,该超市销售的产品是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及通过海关合法手续进入国内销售的,因此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标准的问题。
至于刘先生提出的日期标注标准问题,超市认为产品在进口的时候,通过相关部门检验,对标注也予以了认可,证明产品的标注是合格的。另外,产品本身并无质量问题,因此不同意进行任何赔偿。
由于双方调解失败,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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