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已经交付的定金通常是可以退还给购房者的,然而要想成功取回所付的定金,务必遵守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首先,若是由于购房者本身的疏忽或者过失,导致未能成功订立预定销售的合约,那么按照相关规定,购房者无权提出返还定金的请求。其次,在开发商方面,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收益而与其他方预先签署了预定销售的合约;亦或是在尚未获得预定销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定销售的合约;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没有如实告知商品房已经被查封、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都应该以双倍的金额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最后,对于无法归咎于开发商以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定销售的合约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定销售的合约未能顺利订立,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也应将定金原数奉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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