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所支付的定金是否能够退还,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首先,对于购房者而言,若因为自身因素无法达成预售合同的签署,那么其便没有权利请求返还定金。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由于追求过高的经济收益,从而与其他方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与购房者签署了预售合同;以及在未向购房者明确指出在交付定金之前,所购商品房已经存在查封、抵押等相关事实,那么开发商都应该按照双倍的标准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最后,当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原因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时,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那么开发商也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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