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可以分立、合并。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破产事件。有三种司法程序: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破产案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清算事件,破产清算是清理债务的公平方式,但也有其他方式。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公平清理债务的途径,避免破产清算。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可兑换性。在他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清算程序。(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投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三)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投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四)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有破产法规定的具体原因的,可以通过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五)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还包括其他有限责任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破产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集体法人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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