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败诉方应承担的费用是什么?
时间:2023-07-05 22:31:09 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诉讼案件中需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有哪些

若协议中未明确律师费,法院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是不作处理的。但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2、法律援助案件;

3、著作权侵权案件;

4、商标权侵权案件;

5、专利侵权案件;

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8、担保权诉讼案件;

9、仲裁案件。

离婚找律师来处理案件是十分合理的行为,这能有效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并且能有效的提高胜诉的几率。不管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还是双方协议离婚的都是可以委托律师来参与案件的处理的,但都是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的,律师收费的结果和其他的内容需要体现在双方签署的委托协议书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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