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离婚诉讼费不是必须由败诉方承担的,胜诉方也可以自愿承担的。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离婚律师费用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吗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现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至少在以下4类诉讼案件中,规定了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合同纠纷中有约定的部分案件、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在仲裁案件中,各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普遍规定了仲裁中胜诉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负担必要的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这一问题,目前只有涉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诉讼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就民事诉讼我国的一般法律法规还没有确定,但也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区别仅在于涉及的专业知识更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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