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最新调整政策
《通知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12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女职工住院引产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由每人次500元提高到每人次1600元。住院引产医疗费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于参保女职工入院当日进行联网备案,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住院引产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职工收取政策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需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个月住院引产女职工的生育证、卫计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相关费用。
山东济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扩大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将产前血清学筛查费用全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并规范了职工生育保险产前筛查费用结算具体标准及结算流程。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产前筛查(血清学筛查)费用150元在孕期检查医疗费定额标准1000元内。孕期检查定点和产前筛查采血点为同一医疗机构的,每人按1000元的标准拨付给孕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孕期检查定点和产前筛查采血点不是同一医疗机构的,拨付给孕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850元,拨付给产前筛查采血医疗机构150元。孕期检查定点在以上两家医院的参保人员,每人按1000元标准全额拨付孕期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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