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宁波某单位为员工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险作为福利。之后,员工张某家中失火,财产损失大半,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却以该单位与张某家庭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为理由拒赔。
新规:按新保险法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规定,该案例中的张某应该获得人保财险公司的理赔。
解析:现在不少单位以福利的形式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由单位作为投保人出钱投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众所周知,单位对于职工的个人家庭财产一般毫无保险利益可言。但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来判断,则这类保险合同均为无效。而就一般法理而言,这种投保行为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以私分、转移国有资产为目的的除外),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就造成了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不一致。
新保险法关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与现行保险法相比,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由单一的投保人扩展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一修订顺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需求。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赠与型保险、团体保险等险种以及代购代付保险费等行为,将告别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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