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时间:2023-09-08 10:00:25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根源在于合同纠纷,因此针对此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管辖问题做出约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不违反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根源在于合同纠纷,因此针对此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管辖问题做出约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不违反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被 告 住 所 地 与 合 同 履 行 地 :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纠 纷 的 管 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其属于经营合同纠纷的一种,因此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具体实践中,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应根据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书面协议来确定。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应根据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书面协议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书面协议,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已经书面协议,则可以按照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不违反相关规定,可以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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