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的保险和在职时一样,个人缴纳一部分,单位缴纳一部分。孕妇产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依旧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购买社保,用人单位需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孕妇可以自己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也可以与单位协商,由单位代扣或垫付,以后归还。
产假期间应否支付绩效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可见,现行法规的总体思路是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不得降低,且应参考产假前平均工资。既然要参考平均工资,那么从工资中扣除绩效工资,显然也不符合立法要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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