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集合犯具有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客观上反复实施同种行为;
第二,主观上具有反复实施同种行为的意思;
第三,只成立一罪。区别在于:第1种表述,强调虽然只实施一次,但确有反复实施意图,同样是集合犯,而第2、3种表述并没有说明集合犯的这一特点。我们认为,所谓集合犯,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营利的犯意倾向,但即使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仍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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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合犯?
集合犯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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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集合犯概念的表述
关于集合犯的概念,在借鉴的前提下,中国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表述。
第一种认为,所谓集合犯,是指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或者虽然只实施一次,但确有反复意图,因而概括地评价为一罪。
第二种则表述为,集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特定的犯罪目的,反复实施同种性质危害行为的犯罪形态。
第三种认为,集合犯是指以一定的意思倾向,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依法律特别规定,成立一罪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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