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条文设有明文规定,对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即只需要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予以处罚即可。但是,这仅就判决确定前的一般情况而言,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时往往存在数行为危害轻重不等,或者在对某一行为或某一部分行为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又发现漏掉相同行为没有予以审判认定的情况,对此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对于前者来说在有罪判决确定前,实施行为次数的多寡,数行为危害程度不等,并不影响行为人所犯一罪的成立,次数是量刑的重要情节。即如所言,作为“相对于较轻处罚的轻微犯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而且,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具体的犯罪中,次数有时是决定刑罚的法定情节,如《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多次”的规定。即使在法律没有明确以行为次数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行为的次数,也应当作为酌定的情节来考虑。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某一犯罪行为经常从事一个犯罪的话,那么肯定是需要对此进行严厉处罚的,并且在我国法律概念当中这主要指的就是惯犯,除此之外对于犯罪的分类还包括有集合犯的。
一、累犯的如何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关于从重的量刑标准,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又犯罪的,重处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的,重处20%。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在前述重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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