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亟须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3-06-08 16:53:52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全球金融危机和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双重压力下,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被推向时代的风口浪尖。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动汽车、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和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被确定为引领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驱动因素是政策制度的创新与制定,就法律层面而言,一方面要进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约能源、环境税以及碳交易等领域的立法,另一方面也要启动知识产权、环境资源等相关领域既有立法的响应机制。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已更新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之符合甚至超越了WTO所制定的最低标准,并加入了诸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时期内已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绩。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点,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专利审查制度、知识产权的运用、专利侵权的处罚力度等提出空前的挑战。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持续拓展,权利内容推陈出新。随着新科技、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相继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在以低碳技术、信息技术、生物医学技术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从产业的观点视之,研发的进行需要相当程度的高风险投资,惟有足够的专利权保护才能确保企业的投资与未来的获利。因此,将专利权适用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议题上,渐次拓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谱系,才能对新兴产业形成有效的保护和激励机制。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需求增强。现代社会科技发展一日千里,如果不能提供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研发人员花费九牛二虎之力作出的技术成果有可能成为明日黄花。故而,为了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贮备量和竞争力,许多国家通过简化知识产权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来提高审批效率。

最后,知识产权的侵权处罚力度和司法保护亟待加强。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知识和科技作为生产要素的地位空前提升,这势必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和司法保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额度不高,执法力度不够,相关司法体制尚不健全,致使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与其不法收益之间还有不小的落差,这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而言无疑是不利的。

随着知识产权在全球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人们清晰地认识到,全球经济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家的有形竞争力,而自主知识产权是国家的无形竞争力,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内核,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将举步维艰,而如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因缺乏制度的保证而无法走远。

挑战与机遇并存。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当下,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将保护知识产权提升为国家战略,并积极与世界各国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对话。由此,知识产权被视为建设创新型社会的一个关键部分,这对于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开发和推广,确立以专利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思路,势必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共识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众多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不注重品牌与商标的维护工作,致使我国企业不断遭遇国外跨国公司的国际知识产权诉讼,并屡屡发生商标抢注现象,导致我国企业遭受巨大损失。因此,我国政府应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契机,尽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体系,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进而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

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尽快实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倡导企业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才能借助制度的力量而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为了给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支持,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的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创新与回应。

第一,创制程序加速的专利权简易审查制度。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主体在较短的时间获得收益,有必要适当缩短新能源、节能减排等新技术申请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时间。

第二,落实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根据《专利法》第49条的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使得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能够真正惠及全社会,实现包容性增长,而不仅仅成为创新主体谋取合法垄断利益的工具,建议对于新兴产业技术中涉及公共利益的敏感技术领域,探索专利权强制许可的可能路径,从而避免创新主体借助标准化的新技术垄断市场,进而损害其他同类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技术专利费用的资助制度。我国目前专利费用资助制度包括两类: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的针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普遍减缓制度;地方政府实施的针对本地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专利费用无偿资助制度。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初始阶段,技术研发和推广耗资巨大,如果专利费用居高不下,可能使得有志于创新的企业望而却步。因此,借助对我国创新主体的公共财政资助,将专利费用资助制度普遍实施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能起到雪中送炭的功效。

第四,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相关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评估制度。就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而言,有必要从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构建低碳技术相关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评估制度。首先,在国家层面,配合科技部正在起草的《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起草的《低碳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由政府主导对于我国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现状加以调研,并对其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启动预警与评估机制,以便于我国宏观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中充分考量知识产权因素。其次,在企业和社会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我国创新主体提供产业发展的行政指导,对于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前给出预警分析和评估,以期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五,增加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强化司法保护力度。为了构建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环境,一方面,应适时增加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使得心存侥幸意欲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在成本——收益的权衡下,作出守法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理性选择。另一方面,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审查和保护功能。就此而言,在珠海市落户的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法庭值得期待。据悉,该法庭不仅为珠海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上的便利,还将为他们贴身提供司法服务,如指导珠海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科技创新的过程防范和化解诉讼风险,该法庭还试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统一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些举措对于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统一、公正、高效,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无疑是有益并值得期待的可贵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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