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吗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
定性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的关系
定性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相互关联,对于两者关系的认识不同,会导致人们对于定性对象和范围的看法也存在差异。目前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冲突规范中的“范围”被认为是定性的对象,对“范围”定性实质上是对“范围”中涉及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因为“范围”是与争诉问题的案件事实相对应的,毫无疑问属于定性的范围。而对于冲突规范是否属于定性的范围以及冲突规范中哪些内容属于定性的范围,则存在不同的观点。如田晓立认为连结点“不是识别问题,而是对冲突规范系属中连结点的解释问题”。
定性不仅关乎定性事实及援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同时也包括理解和解释冲突规范的相关术语。从定性的过程看,定性作为一个认识过程,一方面是依一定的法律正确解释某一法律概念或范畴,另一方面是依这一法律概念或法律范畴正确解释特定事实的法律性质。两者密切相关,一是对法律概念内涵的认定,一是对法律概念外延的认定,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从这个角度讲,定性的范围应该包括法律概念。这一法律概念既包括国内法上的法律概念,也包括国际私法上特有的法律概念
定性与法律适用是一个思维过程的不同环节,两者之间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在涉外民事裁判中,定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将案件事实按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归入一定的冲突规范范畴中,同时还应包括对系属以及系属中连结点的解释问题。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作为一个法律认识过程,定性的进行有赖于定性者对事实的定性以及对规则的适用。在定性者与事实和规则的互动中,定性者的首要任务是对有关事实构成加以定性,以确定事实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完成对事实的定性;同时,因为对事实的定性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则进行,所以定性的过程也必然包括对法律观念和法律规则的解释。因此,事实定性和规则解释都是定性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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