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顺利办理房主死亡后的房产证过户?
时间:2023-07-06 15:50:53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主去世后,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流程是:继承人到居委会开具法定继承人证明,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领取完税凭证更名过户。

房主房产证被撤告两政府部门两家法院判决相反

滁州市有一栋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房主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突然被当地国土和房产两个部门注销。琅琊区法院、来安县法院先后介入这起民告官案件,结果给出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昨天,滁州市中院判处该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就是否撤销两证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房屋主人

合法房产突成违法建设

位于滁州市滁全路西侧的曹鑫家是一座包括两层楼房的四合院。2000年11月,周远以儿子曹鑫的名义购买了当时清流街道陡岗村的一块集体土地。按照规定,周远向当地国土、房产两部门共缴纳了近2万元土地变更和房产登记等费用,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008年6月初,周远突然接到当地拆迁部门的通知,要求他近期把房子拆掉。国土局的人说,我当初办的土地证手续不齐全,证件不合法,要注销掉,房产局也说要注销掉我的房产证。周远说,既然当初手续不齐全,那为什么给我办证呢?两证注销后,拆我的房子就不用补偿了。

据了解,10年前,曹鑫家处于滁州城乡结合部,如今这里的房价已经涨到近4000元。我们家260多平方米的房子,加上装修费,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可以拿到80多万元。周远说。

2008年6月4日,曹鑫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被滁州市国土局、市房产局注销。

国土部门

发证有瑕疵但程序合法

被两部门合法化的房产又被两部门判定为不合法,曹鑫和家人一怒之下将滁州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告上了法庭。2008年11月24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判定滁州市国土局、市房产局的行为违法,曹鑫持有的两证继续有效。

判决结果出来后,滁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滁州市中院指定来安县法院审理该案。来安县法院认为,曹鑫的房屋所在地块属于集体土地,国土、房产两部门无权将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给曹鑫,集体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变为国有土地显然违法。因此,来安县法院判决支持两部门的注销决定。

虽然注销决定得到了来安县法院的支持,但滁州市国土局似乎并不领情。我们给曹鑫办证时,是严格按照程序办的,材料齐全,他买的土地经过变更后确实是国有土地。今年8月12日,滁州市国土局的李副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那是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办证手续确实有些瑕疵,但程序是合法的。

滁州中院

两家部门重新拿个意见

因为各方争议较大,滁州市中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8月12日上午,滁州市中院研究室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领导对此案很重视,经法院审委会讨论之后再择日进行宣判。

8月19日晚,记者从曹鑫的代理律师沈松竹处获悉,滁州市中院已于当天下午作出判决:撤销来安县法院和琅琊区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撤销滁州市国土局、市房产局注销曹鑫持有的两证的决定,要求两部门重新就是否需要注销曹鑫的两证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周远昨晚告诉记者,滁州市中院作出判决之前,法院工作人员曾专门找他商谈拆迁补偿的事情,他们问我有什么要求,我说按照政府的拆迁标准即80万元来补偿,他们回答说:谁征地拆迁就让谁来补偿,不过可以继续商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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