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对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出于过失;二是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与当事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后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是指当事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故意使用了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进行伤害和摧残,导致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且此暴力行为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不存在内在联系。
一、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刑法理论中有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因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加重结果时,只要刑法有加重其法定刑的特别规定,就可以视为结果加重犯。按照此说,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狭义说认为:因基本的故意行为而发生了超过其故意的加重结果时,刑法规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二、家庭暴力中该如何认定虐待和故意伤害
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虐待与故意伤害仍具有一定的区别。
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
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
此外,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
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
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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