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条款什么时候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违约金须在合同中约定,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执行,合同生效之时,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同时生效。只要约定明确,一旦一方当事人违约,那么违约方就应承担违约损失,缴纳违约金,具体的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和生效时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实际损失进行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对约定的违约金没有异议,那么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督促违约方缴纳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数额限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若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实际损失为依据,适当减少或者提高违约金的数额。
三、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违约金的适用和计算采取意思自治原则,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实际损失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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