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参保人员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下列人员不在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1、外方人员(不含德籍和韩籍)和港澳台人员
2、再就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3、参加劳动实习的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
4、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等,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如农村搬运队、建筑队人员;
5、招用的因原单位停产、放长假、下岗等原因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提示:参保职工中不得扣除放长假、下岗、内退职工给予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租赁承包、停薪留职人员。即只要与用人单位保留了劳动关系,有职工身份的人(含内的),不论籍贯是省内省外、城市农村,不论工作期限长短,是否签订等,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二、关于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规定,我市职工当年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按规定申报。
所谓工资总额,即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有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解释如下:
(一)计时工资是指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合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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