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私人土地本质上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私有土地和私有山也属于集体,《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可见,农村私有土地与宅基地、承包地一样,虽然是个人使用的,但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你和李某之间关于私人土地的纠纷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另一方面,法院不具备受理案件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也就是说,法院在受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实行“预判”。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归属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必须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政府做出决定后,你或李某仍不同意决定,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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