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法领域里,所谓的连带责任乃是指在连带债务关系中所存在的多个债务人向债权人共同负担民事责任的特定方式。
更为具体地阐释,可以将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划分为下列几个类别:
首先是作为保障行为而引发的连带责任;
其次为合伙人(其中亦包含合伙人组成的联营组织)之间的连带责任;
接着则是源于代理人职务活动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最后便是基于多方主体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