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规范和调整。
《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招标或者议标,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签订了施工合同,有的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证,又补办了招投标手续,仍然以前一个合同的承包人中标,签订了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前合同进行结算。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处理。
因此如果是进行招投标程序后进行的备案的工程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双方签订了投标合同后就不能订立其他的合同,那么其他合同是不被法律所支持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只要进行招投标的就适用招投标法的约束。
一、工程项目要交多少保证金
1、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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