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备案的相关信息
合同备案的相关信息是指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它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很好地规避了一房二卖,使购房者更加放心。
二、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合同登记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1.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合同,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备案。
2.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合同审核专用章",核发登记备案证明。
4.经市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办理变更、解除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三、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
合同登记备案后的法律效力为,房屋预购人还可以对抗商品房建设施工承包单位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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