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往往担心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不能被视为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
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
如果招聘单位已按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也就是说,只有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是排除适用超龄人员工伤认定的前提。
如果只是因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一定推断劳动者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赔偿。
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在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只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故按照严格责任法定原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当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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